【國春小提醒】
新北市各類場所記得需要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哦🧯
📌申報方式: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,委託消防設備師、士或檢修機構(16層以上建築物)辦理年度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,可依👉個別申報或👉建築物整棟申報擇一辦理。
📌申報期限: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之期限,應於每年3月底前(僅108年得延至6月);5月底前(僅108年得延至8月);9月底前與11月底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。
📌專技人員完成檢修後會將「檢修完成標示」張貼於消防設備上。
📌若未依限辦理,將按消防法第38條第2項,處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,並通知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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